【宝言律师】原创文章之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实务分析 ——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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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实务分析

——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00年6月15日入职A公司,任职销售部人员,后A公司2016年销售部业绩不理想,已将该部分与另一加工部合并为加工贸易部,但2017年李某所在加工贸易部销售业绩仍为0元,后A公司拟于2018年3月1日起与各管理岗位签订《岗位绩效合同》并实施,李某工资为2500元/月,绩效奖金为0-4300元;但从2018年2月1日起,双方就签订《岗位绩效合同》一事多次协商沟通不成,无法达成一致的协议,2018年3月下旬,A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以“签订合同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为由向李某分别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



仲裁结果



李某向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本所律师代理A公司参与仲裁,在仲裁中被申请人A公司依法向仲裁庭提交了由会计师事务所制作的《审计报告》以证明A公司处于经营不善的状态,并提供双方多次协商的微信记录,证明A公司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仲裁委开庭审理后认为:“A公司因为经营处于不善状态而与李某签订《岗位绩效合同》,后因协商不成而通知解除李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标准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后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审判结果



法院依法对原告李某诉A公司之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认为:“被告A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予以采信,原告任职的加工贸易部销售业绩不理想,被告因此意欲和原告就岗位绩效考核进行重新约定,但双方协商不成,被告因此向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劳动关系解除情形,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标准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分析


01

在实务中应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项规定是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的体现。这里的“客观情况”是指履行原劳动合同所必要的客观条件,因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自然条件、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的情况,发生上述情况时,为了使劳动合同能够得到继续履行,必须根据变化后的客观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进行变更的协商,直到达成一致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02

在实务中应如何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在实务中,于何种情况法院可以认定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笔者检索佛山市各级法院对此问题的认定,在下列情况中,可以依法认定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1.“被告由于企业转制,而需要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曾西金与佛山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明达工艺公司自2011年4月至9月期间陆续停止灯饰生产,即此时明达工艺公司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佛山市明达工艺灯饰厂有限公司与贺育林等劳动纠纷案


3.企业因自身发展规划进行的搬迁,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应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予以支持。——伍玉连、佛山名奥弹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4.新光公司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进行企业转制和改革重组,将公司的国有股权予以转让,企业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新光公司的改制属于客观情况。——林鸿生与佛山市新光针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5.菲图公司于2013年1月由三水迁至南海,属于前述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形。——佛山市菲图卫浴有限公司与邓湛明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6.由于企业转制,而需要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莫有德与广东省佛山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综合以上判例可以发现,企业搬迁、企业转制、生产经营发生如停产停业等的重大情形都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但在实务中,有部分意见认为企业适用本条时需慎重考虑,并依照合法程序进行,否则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如佛山市顺德香云纱园林酒店有限公司与欧红叶劳动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认为:“一、园林酒店是否违法解除与欧红叶的劳动合同关系问题。2013年7月27日,园林酒店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为由向欧红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从2013年7月27日起解除与欧红叶的劳动合同。由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是园林酒店作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园林酒店应对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经查,园林酒店在撤销营销部后又设立了市场拓展部,开展客房销售、会议组织及团购等工作,据此可见客房销售仍然是园林酒店的一项工作内容,园林酒店仍需要销售职能部门,本案中园林酒店并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园林酒店的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也没有证据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前曾就变更劳动合同与欧红叶进行了协商,故此园林酒店与欧红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情形,原审法院确认园林酒店于2013年7月27日违法解除与欧红叶的劳动合同关系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笔者认为正确适用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界定。

何为重大变化?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务中也有不同的理解。企业不能站在自己的角度出发,需要结合当地的仲裁、判决实务来判断本企业发生的变化,是否就是仲裁、判决认可的重大变化。如果不能十分确定,最好不要贸然适用,而是采取与员工协商一致的形式来解决。当然,不是所有员工都同意协商一致解决,这种情况下必须适用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来单方面解除,如何抉择需由企业经过审慎考虑再决定。


2.重大变化的结果是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如果重大变化没有达到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是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具体如何判断是否可以继续履行,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例如,公司由顺德区大良镇搬至勒流镇,合同的履行只是可能发生一些困难,但还没有达到不能履行的程度,比如公司可以提供上下班的班车、交通补贴、住宿补贴等;如果公司由顺德区搬至南海区,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6民终2372号案件中,法院认定:“保特罗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其搬迁系在佛山市区域范围内,对于企业的搬迁已经提前告知了劳动者,进行了合理的解释说明,为解决因企业搬迁带来的不便采取了提供免费班车、交通补贴、住宿、住宿补贴等合理的弥补措施,并提出工资上调等方案。以上措施和方案已将迁移对劳动者的影响降低到了合理的范围。吴雄钧以保特罗公司搬迁距离过远、弥补措施不具有合理性,搬迁事宜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主张保特罗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理据不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


3.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能达成一致。

这是用人单位适用以上法条进行解除劳动合同前的法定必经程序,如果没有经过协商就直接决定解除,那么企业很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解除,需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实务中经常有劳动者不愿意与企业协商,这种情形下企业要保留已经发出协商意愿的相关证据,比如用微信、短信、邮件发送有关协商的通知,以及对协商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等,以证明企业已完成事前协商的义务。

此外,协商的内容是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这个内容的变更要注意,要针对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必须要变更的,而不是所有劳动合同的内容都要变更。比如,仅仅是工作地点发生变化,那协商的内容应该是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职务、薪酬待遇等一般不作为讨论变更的内容;但如果是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原有产业链关闭或停止,需安排员工至其他岗位的,则需对工作岗位、职务、薪酬待遇等一并讨论变更。


结语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若发生《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的情况,且涉及人员较多、工作年限比较长等情形的需解除劳动关系的,一定要注意按照法定程序操作,注意保留书面证据,在公司行政部门做好细致工作的基础上,可以请专业律师进行整体筹划,避免产生更大损失。




作者 | 陈宝文

审稿人 | 罗永东

编辑 | 梓婷

图片 | 网络


作者介绍


擅长领域:金融业务、公司与劳动法、政企法律顾问

执业理念:诚信、专业、高效


陈宝文律师从业以来专注服务金融机构与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2007年开始代理中国农业银行及其下属支行的信用卡、住房类、中小企贷款业务等不良资产案件的非诉与诉讼催收工作。从业以来代理了数千件金融借款类案件的诉讼类和非诉业务,经验丰富,为各大银行追回债权数据额过亿;陈宝文律师现今担任数十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其创新、专业、认真、高效的法律服务,获得广大客户的高度赞许。

陈宝文律师现担任的职务主要有:佛山市律师协会文化建设工作委员会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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